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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入户门改为往外开法院:恢复往内开

作者:必赢bwin官网登录入口 - 阅读量: - 更新时间:2024-05-31

  由于入户门往外开,不会占用室内空间,对于小户型或空间有限的房屋来说,这可以增加室内的可利用面积。特别是对于轮椅使用者或行动不便的人来说,往外开的门更符合人性化设计,便于他们进出。基于以上原因,一些业主在收房后往往将原本是内开式的入户门改成了外开式,但却导致邻居的反对,由此引发邻里纠纷。

  赵某与张某分别是济南市某小区3号楼1单元604室和603室的业主。2016年11月,张某将原本向内开的入户门更改为向外开,可以180°开启。赵某的入户门也是向外开,入户门的距离在4米至5米之间。赵某和张某在购买上述房屋时,均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赵某认为张某将入户门向外开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根据规约的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第十四条第(三)项:“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 张某将603室房门按购房合同规定、设计图纸规划及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规定恢复到设计图纸规划的内开门;2. 判决物业公司对张某装修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

  将入户门改为外开是对自己私有财产的改造,既没有侵占公用面积,也没有影响赵某的出行安全和消防安全。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由山东省高院再审,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2.判决张某将603室房门由外开门恢复为内开门。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张某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系对其专有财产的改造,并未改变其作为住宅的使用用途,并未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从入户门的使用角度来说,并未影响其他业主在楼梯间公共走廊内的通行。赵某及张某作为相邻不动产的邻居,在日常生活中,也负有一定相互容忍的义务;张某的行为,也未对赵某造成实际的损害。赵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7月26日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5.8.5条规定,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门开启。

  本案中,因张某与赵某房屋相隔较远,因此张某的入户门开启时并不会产生相邻近的户门同时开启时发生碰撞的可能;另外,张某的户门开启时,虽然会临时性、有限性的占用公共通道,对赵某的通行产生些许不便,但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因此,赵某主张张某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张某更改的户门在开启时,虽然会临时性、有限性的占用公共通道,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张某改变了物业设计用途,且既未影响到消防安全,亦未影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未违反涉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赵某主张张某更改入户门的行为已经给其造成了损害,要求张某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但赵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某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足以影响其出行安全及消防安全等已给其造成实际损害的程度。故对赵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以邻为伴、以邻为善”是中国的一项传统美德。邻里之间融洽、和睦的环境和氛围,是每一个业主都希望达到的一种生活状态。相互的理解和包容,是营造良好社区文化的前提,张某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确实会对赵某的居住、生活造成一定的不便,因此其在开启入户门时更应小心、谨慎,避免发生碰撞的情形,并及时关闭房门,以免给他人造成不便。赵某亦应对张某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多一份理解与包容。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张某未经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赵某同意,私自将原设计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门,占用了公共通道,在该入户门向外开启后,公共通道的宽度不足40公分,对赵某及他人的正常出行造成事实上的妨碍和危险,此种妨碍和危险已经超出相邻关系中一方承担注意、容忍义务的限度,申诉人赵某关于恢复为内开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物业公司曾协调处理此事,因赵某、张某达不成一致意见,遂向张某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故赵某主张物业公司对张某装修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